伴随着发动机的轰鸣声,刚吃完感冒药的中航国际成套公司曹红国正在半梦半醒间,连日奔波于肯尼亚项目,疲惫的他准备好好休息一下。
“Help! Help!”,曹红国突然被慌乱中跑过来的空姐急促的呼叫声惊醒,身边的旅客不明所以都没反应过来。只有他起身就跟着空姐就往前舱飞奔。“真的想都没想!”他事后跟记者说,反正肯定有事需要帮忙。
刚跑过头等舱,猛见一个一米八几的壮汉口中夹杂着中英文,歇斯底里地喊叫着,还用身体猛力撞击、用脚疯狂踢踹着驾驶舱门,企图冲进驾驶舱,看架势要“同归于尽”。旁边的四个空姐和两个乘客只能徒劳地规劝他不要冲动,却没人敢上前制止,场面极其混乱、危急。 曹红国果断冲上去,猛地把歹徒扑倒在地,机上空间狭窄局促,他和歹徒扭打在一起,双方展开了殊死搏斗。所幸埃航机长稳住驾驶员情绪后,从驾驶舱出来帮忙,此时歹徒已精神癫狂,狂躁不已,爆发力惊人,拼了命地脚踢、撕咬曹红国等人,四人合力经过20多分钟的搏斗,用机上的捆绑带把歹徒制服。
其实,在这种情形下,飞机的机长是有权对干扰飞行安全的人采取措施的。那么,具体说来,飞机的机长都具有哪些权力呢?
一、 最高指挥权
《民用航空法》规定,责任机长对航空器所载人员享有最高指挥权,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他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机长享有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威,以便其履行对机上人员的管理、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
二、 最终决定权
1、 航空器处置权
据国航一位机长介绍,飞机航行期间,保障乘客和航班安全是机长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所以,当吵架、威胁、故障等意外情况发生后,如机长认为事态无法控制且无法确保安全时,可以执行返航、迫降等飞行方式来保证公众安全。
《民用航空法》第46条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即在事先没有计划安排得情况下,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诸如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迫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2、 机组人员决定权
机长在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时,有权为保障飞行安全而作出调整。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主要指由于理论知识、飞行技术、飞行作风、生理健康和心理状况等不适宜执行此次航班飞行任务的情况。
3、 起飞决定权
起飞决定权是指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飞行器不得起飞,而机长在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时,也有权拒绝起飞。
三、 治安管理权
《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机长享有的治安管理权还表现为,机长在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将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时,可对犯罪或违法嫌疑人采取合理措施。并在对于危害航空器或存在危害航空器嫌疑的人乘机时,机长有权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令此人离开航空器。
此外,机长的其他权力还包括受委托转递外交邮袋、以航行日志作为运行证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内作为公司代表办事等方面。